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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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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自送判。 四、密件應由承辦員親自監視,繕寫 (打印) 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承辦人員自繕) ,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 (打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36條,機密文件處理的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這條規定表示只有在文件封套上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時,該文件才被視為機密文件。 使用的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範例:如果一份文件的封套上有分局長的手寫「親啟」以及機密字樣,則根據這條規定,這份文件將被視為機密文件。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 這條規定表示當收到一份秘密文件時,應該在密件收文簿上進行編號登記,然後將原封的文件送給分局長拆閱。 使用的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範例:當收到一份標有機密字樣的文件時,工作人員應該先在密件收文簿上登記一個編號,然後將原封的文件送給分局長拆閱。 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自送核判。 這條規定表示應由承辦人員親自送交審核。 使用的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四、密件應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打印)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承辦人員自繕),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打印)時所有廢紙及油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這條規定表示密件的繕寫(打印)過程中,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直到繕寫(打印)完成。文字較少的文件可以由承辦人員自行繕寫。之後,由承辦人員進行校對、送印和密封,再交給收發人員進行登記發文。原稿必須收回保密存檔,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歸檔。在繕寫(打印)過程中產生的廢紙和油印臘紙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並燬銷。 使用的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範例:當處理一份機密文件時,承辦人員應該親自監視文件的繕寫(打印)過程,並在完成後進行校對、送印和密封。之後,這份文件會被交給收發人員進行登記發文,同時原稿必須收回保密存檔。繕寫(打印)過程中產生的廢紙和油印臘紙則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並燬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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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規定:「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