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以下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這表示公文的撰寫應該簡潔易懂,言之有物,讓讀者能夠明確理解公文內容的要點。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用。這表示公文的結構應該清晰明確,首先表明主旨,接著詳細說明相關事項,最後提出具體的辦法或建議。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這表示公文的文字應該使用正式的語體,並加以適當的標點符號以提高文章的可讀性,同時遵循條例式的風格,以便讀者更好地理解公文的內容。 四、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這表示公文的內容應該簡明扼要,避免冗長的敘述,並採用肯定的語氣和堅定的用詞,以顯示對所述事項的確定態度。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這表示一般的公文應該採用「函」或「書函」的格式,以符合公文的正式性和書信的風格。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這表示在處理公務時,應優先考慮使用電話紀錄的方式,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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