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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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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定期舉行,研商及協調重要業務,以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所屬分處分處長及經處長指定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的規定,該處將定期舉行處務會議來研商和協調重要業務。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一級主管以上的人員、所屬分處的分處長,以及經處長指定的人員。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也可以指定其他業務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最新版本,可在經濟部官方網站上找到。 舉例來說,該條規定的情境可以是: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了討論某個重要的業務,召開了一次處務會議。該會議由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一級主管以上的人員以及所屬分處的分處長參加。同時,也邀請了經處長指定的其他業務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以確保有足夠的人力和專業知識參與討論和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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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處處務會議定期舉行,研商及協調重要業務,以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所屬分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