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台中港口、員林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台中港口及員林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15條,為了配合台中港口、員林地區的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的需要,本分局設有台中港口及員林辦事處。每個辦事處都有一名綜理業務主管,由本分局的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並承分局長的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所需人員則由法定編制員額內進行調配。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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