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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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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期時間。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依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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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27條的問題,我沒有這個具體法規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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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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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