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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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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油槽:指儲存石油原油及不含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以下簡稱油品)之固定槽體。 二、輕質油品:指汽油(含航空汽油)、輕油。 三、中質油品:指柴油、煤油、航空燃油。 四、重質油品:指燃料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4條,該條的定義如下: 一、油槽:指儲存石油原油及不含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以下簡稱油品)之固定槽體。 二、輕質油品:指汽油(含航空汽油)、輕油。 三、中質油品:指柴油、煤油、航空燃油。 四、重質油品:指燃料油。 參考資料: 根據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4條所提供的定義,油槽指的是儲存石油原油及非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的固定槽體。輕質油品包括汽油(含航空汽油)和輕油,中質油品包括柴油、煤油和航空燃油,而重質油品指的是燃料油。 舉例如下: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6條第1項所規定,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這代表加油站儲存的油品,包括輕質油品,如汽油和柴油,以及中質油品,如煤油等。在這種情況下,加油站應該設置相應的油槽來儲存這些石油製品。 此外,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這表示在經營這些業務時,必須設置儲存油品的油槽,以供車輛或其他消費者注入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這些參考資料說明了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4條中所定義的油槽和不同種類的油品之間的關係,以及儲油設備在石油製品供應和業務運營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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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油槽:指儲存石油原油及不含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以下簡稱油品)之固定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