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第46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項釋義的解釋: 1. 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應適時檢討:這條款表示該法規所訂定的各項補助應該在適當的時間進行檢討。這意味著根據這條款,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需要定期檢視並評估這些補助措施的有效性和相關需求,以確保其仍然符合目標和目的。 參考範例: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每三年或五年檢討一次該法規,以確保補助措施仍然能夠滿足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和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和運輸費用的需求。 2.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條款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向公眾公開有關受補助案件的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和其他相關資訊。這樣的公開資訊將有助於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範例:根據這條款,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在每季度定期更新並公開受補助案件的相關資訊,讓公眾可以隨時了解補助措施的執行情況和相關細節。公開這些資訊可以促進透明度,並確保政府的補助款項被適當地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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