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得按開發工業區之目的及性質,准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該工業區土地。但不包含社區用地。 原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之土地,不足最小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合併;屆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時,不適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之比率、區位、價格、程序及第二項之期間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