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得按開發工業區之目的及性質,核准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該工業區土地。但不包含社區用地。 原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之土地,不足最小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合併;屆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時,不適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之比率、區位、價格、程序及第二項之期間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6條規定了工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工業區時,可以核准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被徵收的土地,以符合工業升級的目的和性質。但該條例不包括社區用地。 根據該條例,原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土地時,如果土地不足最小單位面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合併。如果在期限內未申請合併,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另外,在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時,不適用於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有關第一項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之比率、區位、價格、程序以及第二項的期間等相關事項,將由經濟部進行制定。 資料來源: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經濟部「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