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需用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依本條例編定之工業區範圍內私有土地,應逕行洽購。但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因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致無法承購,或其他特殊原因購置不成時,得申請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徵收,並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徵收之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規內容,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8條的釋義如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8條規定了投資開發工業區的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在使用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的工業用地或本條例編定的工業區範圍內的私有土地時應進行洽購的規定。如果由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因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致無法承購,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成功購置土地時,可以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進行徵收,並適用第51條第1項和第54條的規定。 另外,進行申請徵收的投資開發工業區的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必須以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為限。 這些解釋是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規內容所得出的結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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