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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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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2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此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行修正,修正法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的修正條文,則在公布日開始生效。然而,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的規定實施期限延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 第七十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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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72 條規定:「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