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2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此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行修正,修正法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的修正條文,則在公布日開始生效。然而,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的規定實施期限延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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