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該法規第2條明確解釋了「研究機構」的定義,指的是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這意味著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機構才能被視為研究機構,並能夠享受相關的產業創新和研究發展補助。 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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