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根據上述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部門有權委託法人或團體進行相關事項的申請、審查、查核等工作。具體來說,該部門可以委託指定的法人或團體,例如專門從事研究與發展相關工作的組織或機構,來協助處理有關研究機構申請、審查以及相關事項的工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產業創新和研究發展,並提供適當的支援和監督機制。 參考資料: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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