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6

快速跳轉

本部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審查、查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部門有權委託法人或團體進行相關事項的申請、審查、查核等工作。具體來說,該部門可以委託指定的法人或團體,例如專門從事研究與發展相關工作的組織或機構,來協助處理有關研究機構申請、審查以及相關事項的工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產業創新和研究發展,並提供適當的支援和監督機制。 參考資料: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32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部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