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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11

  1. 1.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二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悉數無息發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酌予延長,延長次數不限,但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2. 2.園管局或分局得於前項簽約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3. 3.區內事業因增資、合併或擴充投資計畫而增租、購建築物或租地時,所繳預約金之退還或不得請求返還,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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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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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