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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15

  1. 1.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以其業務實際需要者為限,在租用期間內有部分或全部不需用時,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退租,不得轉租或轉借。但建築物之轉租或轉借,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已繳之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於退還、轉租或轉借時,不予退還。
  3. 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有之建築物,其出租或出借之對象,限於區內已核准設立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報備。但經營育成服務業者,其建築物之出租或出借得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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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以其業務實際需要者為限,在租用期間內有部分或全部不需用時,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