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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20

  1. 1.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工。
  2. 2.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前項規定准予開工後,其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應行改善事項,依照勞工、消防及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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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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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