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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25

  1. 1.區內事業輸出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填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
  2. 2.區內事業輸入貨品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抵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應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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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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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區內事業輸出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