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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出入園區之車輛,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請領車輛出入證;未取得者,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
  2.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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