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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32

  1. 1.車輛出入證之核發程序,由使用車輛所屬單位填具申請卡一份,並檢附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向駐區警察隊申請驗照符合後,再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並發還檢附之證件;如係短期內經常出入園區之車輛,改發車輛短期出入證。
  2. 2.車輛停止使用時,應由各該領用單位於三日內將所領車輛出入證送原發給之園管局或分局註銷。
  3. 3.駕駛人更換時,應檢附原出入證申請換發。
  4. 4.當天臨時出入園區之車輛,得在出入口警衛處留存駕駛執照或身分證,換領車輛臨時出入證,於出區時,以出入證換回留存之證件。
  5. 5.前四項領用單位及受委託自行發證單位,不得為非其所屬員工申請出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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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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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車輛出入證之核發程序,由使用車輛所屬單位填具申請卡一份,並檢附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向駐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