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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8

  1. 1.申請在園區內設立區內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 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 二、建築物預約金:預購者按預訂建築物面積售價百分之五計算,預租者按建築物面積六個月之租金計算。
  2. 2.前項預訂之公有土地上已有私有建築物者,免繳存土地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
  3. 3.第一項投資人向所在區私有權人預訂、租、購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時,檢附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 4.前三項投資人之代表人,於法人未成立前,以該法人之代表於預約及提出投資計畫時,應在代表人名義下註明:「預定創設法人之名義(即預定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其資金來源並應為法人籌備處之名義項下。
  5. 5.區內事業因增資、合併或擴充投資計畫而需增租、購建築物或租地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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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申請在園區內設立區內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