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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應於盤存後三個月內,根據盤存清冊,編製保稅原料、機器、設備、轉運用貨品之盤存統計表及保稅結算報告表,檢附在製品、半成品、成品盤存數折合原料分析表、出口及內銷成品折合原料分析表送請海關審
  2. 前項報表經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辦理盤存之會計師簽證,並於盤存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簽證送交海關,海關得免予審查。
  3. 前二項送審或送交海關之期限,如有特殊原因,經申請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4. 區內事業機器設備如無盤盈、盤虧者,得免編製機器設備盤存統計表及保稅結算報告表。
  5. 第一項及第二項委由會計師辦理盤存並簽證之盤存清冊及在製品、半成品、成品盤存數折合原料分析表、出口、內銷成品折合原料分析表,得經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錄製送交海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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