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6條的規定,管理處應該將不當使用情形在公布欄、網站或其他適當方法上公告揭示,同時也要以書面通知建物的所有權人在公告之日起的兩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公告的期間則為三十日。 例如,若一個科技產業園區的私有廠房被使用為非工業用途,例如作為辦公室或住宅使用,而這種使用情形被認為是不當的,管理處就應該將這個情形在公布欄或網站上公告揭示,同時向該建物的所有權人發送書面通知,要求他們在公告之日起的兩年內將使用情形改善為符合工業用途。公告的期間則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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