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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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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補正。
  2. 2.前項補正通知,應由資訊儲存服務者自接到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回復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
  3. 3.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
  4. 4.第一項之補正通知,應以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方式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關於回復通知的補正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使用者或其代理人進行補正。補正通知應在接到回復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未在節期內進行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將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補正通知應按照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先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方式進行,除非另有約定。 例如,如果一家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使用者的回復通知,但該通知的內容不符合前述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該服務提供者應通知使用者進行補正。補正通知應在接到回復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出。然後,依照第三項規定,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如果使用者未在節期內進行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則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補正通知應按照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先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方式進行,除非另有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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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補正。前項補正通知,應由資訊儲存服務者自接到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