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關於回復通知的補正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使用者或其代理人進行補正。補正通知應在接到回復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未在節期內進行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將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補正通知應按照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先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方式進行,除非另有約定。 例如,如果一家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使用者的回復通知,但該通知的內容不符合前述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該服務提供者應通知使用者進行補正。補正通知應在接到回復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出。然後,依照第三項規定,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如果使用者未在節期內進行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則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補正通知應按照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先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方式進行,除非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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