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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法令或盈餘分派之議案,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以限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者。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
  2.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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