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29 條
- 1.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法令或盈餘分派之議案,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以限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者。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
- 2.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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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的解釋,保留盈餘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盈餘。其中,法定盈餘公積是指依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从盈余中指撥出的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是指依据法令或盈餘分派决议,从盈余中指撥出以限制股息及红利分派的公積;未分配盈余是指未经指撥出的盈余。盈余分配或虧損彌補应等待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后才能做账,但有盈余分配或虧損彌補的决议时,应在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舉例來說,在零售企业中,如果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营活动获得盈余后需要分配给股东部分股息,那么这部分的利润就需要归类到保留盈余中,属于未分配盈余的一部分。这就是根据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29条对保留盈余的规定进行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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