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45 條
- 1.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
- 2.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及第十七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3.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4.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十五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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