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前,應依審計準則580號「書面聲明」規定,取具書面聲明。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22條,要求會計師在出具查核報告前,應依審計準則580號「書面聲明」規定,取得具書面聲明。這表示會計師在出具報告前必須取得相關當事人的書面聲明,以證明所出具的報告符合審計準則的規定。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本文所提及的參考法條及標準,如果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前未取得具書面聲明,則可能違反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查核報告的正確性和可信度,以保障使用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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