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經依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查核後,應依審計準則規定出具查核報告。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26 條,財務報表經依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查核後,應依審計準則規定出具查核報告。這表示財務報表在經過相關規定的查核後,必須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查核報告。 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根據參考法條中的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25 條及第 26 條,說明了會計師在查核財務報表時應遵循的規定。這條法條是針對會計師的責任和程序進行了具體規範,並且要求會計師在完成查核後出具相應的查核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