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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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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並應依審計準則500號「查核證據」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會計師在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應依簽證規則辦理,並取得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之依據。在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中,原告未依照簽證規則及相關審計公報規定辦理查核,並未取得足夠與適切之證據,卻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因此被判有違規之處分。 在參考的法條中並未提及第六條,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針對此條進行釋義。

  • 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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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6 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並應依審計準則500號「查核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