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定年百分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年百分率計算採內部報酬率法。 m AK m` A`k` Σ------------- = Σ-------------- tk t`k` K=1 (1+i) K`=l (1+i) 該公式以一方為借款與另一方為分期清償支付及費用之等式表達。 K -借款撥付之連續期數。 K`-利息費用償還之連續期數。 Ak-K 期數所撥付借款之數額。 A`k`-K`期數所分期清償或支付費用之數額。 Σ----總合記號。 m -最後撥付借款或部分借款之連續期數。 m`-最後分期清償支付或支付費用之連續期數。 tk-以年或構成年的單位表達第一期撥付借款之時點與其後的第二期至第 m 期撥付借款之時點之期間間距,第一期為零。 t`k`-以年或構成年的單位表達第一期撥付借款之時點與第一期至第m`期分期清償或支付費用時點之時間間距。 i -年百分率。 二、年百分率應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三、分期還款金額應先抵沖借款費用,次沖利息,再沖銷借款本金。 四、還款週期,係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五十二週或十二個月計算。 五、非分期還本之授信交易,以到期一次清償本金,作為年百分率之核算基礎。 六、如有保留變更年百分率之計價因素,應併同說明可能變動情況。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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