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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電子簽章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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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憑證實務作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2. 2.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時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2條定義八款用詞,核心是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之分:數位簽章須具憑證機構憑證,法律效力較強。

Q · 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差在哪?

差在有沒有憑證機構(CA)憑證,法律效力天差地遠

依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三款,數位簽章是電子簽章的一種,但必須多做兩件事:以簽署人私密金鑰加密、且具憑證機構(CA)簽發的憑證。普通電子簽章(PDF 簽名圖檔、按下同意鍵)只要能辨識簽署人身分即可。差別在第6條:符合定義的數位簽章被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舉證責任翻到對方身上。

白話解讀

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差一個字,但在法律世界裡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車道。你在 PDF 上畫一個簽名圖檔、在 LINE 上按下「同意」按鈕、在 DocuSign 上點選簽署,這些都算「電子簽章」。但要升級成「數位簽章」,必須做到一件事:透過憑證機構(CA)簽發的憑證,用私密金鑰加密簽署。這個加分項看起來只是技術差別,但法律效力差很多:數位簽章在第600條被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舉證責任翻轉到對方身上;普通電子簽章你還要自己證明「對方真的是這個人簽的」。多數人在簽電子文件時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分岔路,等到爭議發生才發現自己選錯了車道。這條還悄悄留了一個彈性: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新的電子簽章技術,意思是生物辨識、區塊鏈等未來技術隨時可以被納入。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2條為全法用詞定義條,列舉八款核心名詞:電子文件、電子簽章、數位簽章、加密、憑證機構、憑證、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資訊系統,並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新的電子簽章技術。其中「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一語,確立兩者為包含關係而非並列關係,是後續第6條推定效力的鎖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 DocuSign 或 Adobe Sign 上簽名,這算數位簽章嗎?

看方案。多數雲端電子簽章服務的標準方案只構成電子簽章,因為沒有特定憑證機構(CA)簽發的憑證。要達到第2條第三款的數位簽章標準,通常要選付費的數位憑證簽署方案,或自行申請憑證機構發行的個人憑證。

Q2公司憑證、自然人憑證可以做數位簽章嗎?

可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發行的自然人憑證、經濟部簽發的工商憑證,都符合第2條第五款憑證機構的合格來源。搭配對應軟體簽署,即構成第2條第三款定義的數位簽章。自然人憑證一張 250 元可用五年,比商業服務便宜。

Q3電子簽章法第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全法八款用詞定義,是理解整部電子簽章法的基礎,界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數位簽章、憑證機構等核心概念。

Q4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差在哪?

數位簽章是電子簽章的一種,差在須具憑證機構憑證並以私密金鑰加密,效力受第6條推定保護。

Q5什麼是憑證機構(CA)?

第2條第五款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如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自然人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

Q6什麼是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第2條第七款指憑證機構對外公告、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認證業務的作業準則,是監理憑證機構的依據。

Q7怎麼確認自己用的是數位簽章還是電子簽章?

看有無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是否以私密金鑰加密公開金鑰驗證。服務商寫符合電子簽章法不等於數位簽章。

Q8怎麼取得合格的數位簽章?

申請內政部自然人憑證或經濟部工商憑證,搭配讀卡機與簽署軟體,即構成第2條第三款數位簽章。

Q9數位簽章要花多少錢?

自然人憑證一張約 250 元、效期 5 年;商業 CA 數位憑證簽署方案依服務商計價,通常較貴。

Q10怎麼證明電子文件是對方簽的?

普通電子簽章須提出 IP 紀錄、登入時間、稽核軌跡;數位簽章則由否認方反證非本人所簽。

Q11電子簽章 vs 數位簽章法律效力差在哪?

數位簽章依第6條推定為本人簽名、舉證責任翻轉;普通電子簽章須主張者自證對方確有簽署。

Q12DocuSign vs 自然人憑證哪個算數位簽章?

DocuSign 標準方案多屬電子簽章;自然人憑證屬合格憑證來源,搭配軟體簽署才構成數位簽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電子簽章數位簽章
憑證機構(CA)不需要必須具備(第2條第三款)
加密技術不限,可僅為簽名圖檔私密金鑰加密、公開金鑰驗證
法律推定無特別推定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第6條)
舉證責任由主張者證明對方確有簽署由否認者反證非本人所簽
常見範例PDF 簽名圖檔、LINE 按同意、DocuSign 標準方案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CA 數位憑證簽署

電子簽章

憑證機構(CA)
不需要
加密技術
不限,可僅為簽名圖檔
法律推定
無特別推定
舉證責任
由主張者證明對方確有簽署
常見範例
PDF 簽名圖檔、LINE 按同意、DocuSign 標準方案

數位簽章

憑證機構(CA)
必須具備(第2條第三款)
加密技術
私密金鑰加密、公開金鑰驗證
法律推定
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第6條)
舉證責任
由否認者反證非本人所簽
常見範例
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CA 數位憑證簽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電子署名及び認証業務に関する法律(電子署名法)第2条(定義)
韓國전자서명법 제2조(정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用语定义)
德國eIDAS-VO (EU) Nr. 910/2014 Art. 3 (Begriffsbestimmungen) i.V.m. Vertrauensdienstegesetz (VDG)
法國Règlement eIDAS (UE) n° 910/2014 art. 3 + Code civil art. 1367
美國ESIGN Act, 15 U.S.C. § 7006 + UETA § 2 (defini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立法理由本法條文用語定義。

(1130430 全文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檢討。

立法理由一、第三款數位簽章之定義,亦屬符合第二款定義之電子簽章,為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二者關係明確,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定明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類型,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以與未具憑證機構簽發憑證之其他電子簽章區隔。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定明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檢討,未來國際若有新演算法及資通訊安全技術標準(例如:生物辨識技術等),主管機關得透過公告或行政函釋補充更新,以維持彈性。

  • 法人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1031 制定)

本法條文用語定義。

(1130430 全文修正)

一、第三款數位簽章之定義,亦屬符合第二款定義之電子簽章,為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二者關係明確,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定明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類型,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以與未具憑證機構簽發憑證之其他電子簽章區隔。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定明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檢討,未來國際若有新演算法及資通訊安全技術標準(例如:生物辨識技術等),主管機關得透過公告或行政函釋補充更新,以維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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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簽章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