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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憑證實務作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2. 主管機關得公告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並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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