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立法理由訂明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本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施行本法之相關修正條文,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七條、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及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均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訂明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施行本法之相關修正條文,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七條、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及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均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