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貿易法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