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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申請人應以下列方式為前條電子資料傳輸: 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並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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