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應以下列方式為前條電子資料傳輸: 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並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