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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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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工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辦理;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 三、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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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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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加工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辦理;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