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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加工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辦理;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 三、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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