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2. 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署查,期滿予以銷毀。
  3.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