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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6 條

  1. 1.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2. 2.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署查,期滿予以銷毀。
  3. 3.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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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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