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1.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 2.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署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 3.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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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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