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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2. 2.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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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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