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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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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2. 2.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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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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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