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 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