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貿易自由化: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所涉及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降低或消除貿易與投資限制之措施。 五、市場開放: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而降低或消除關稅、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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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貿易自由化: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所涉及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降低或消除貿易與投資限制之措施。 五、市場開放: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而降低或消除關稅、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別就本條例調整支援措施提供之對象「產業」、「企業」及「勞工」予以明定。 三、第四款明定「貿易自由化」之定義,凡涉及資格、檢驗檢疫等相互承認等機制,甚至自然人移動便利等措施,一般均歸納為「降低貿易限制」措施,屬貿易自由化範疇。 四、第五款明定「市場開放」之定義。所定「降低或消除關稅」係依據該協定(議)之我方降稅貨品號列而定;另「降低或消除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之限制」係依據該協定(議)之我方開放承諾表而定。
一、本條例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別就本條例調整支援措施提供之對象「產業」、「企業」及「勞工」予以明定。 三、第四款明定「貿易自由化」之定義,凡涉及資格、檢驗檢疫等相互承認等機制,甚至自然人移動便利等措施,一般均歸納為「降低貿易限制」措施,屬貿易自由化範疇。 四、第五款明定「市場開放」之定義。所定「降低或消除關稅」係依據該協定(議)之我方降稅貨品號列而定;另「降低或消除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之限制」係依據該協定(議)之我方開放承諾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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