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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準檢驗局於受理前條之申請時,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
  2. 檢驗機構申請人經審查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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