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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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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業務委託契約時,檢驗機構應將未完成之檢驗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檢驗機構辦理。
  2. 2.經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檢驗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受託機關(構)。但主動申請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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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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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32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時,檢驗機構應將未完成之檢驗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