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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
  2. 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3. 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業務之機構。
  4.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委託,其檢驗商品、期間及工作內容,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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