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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 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 二、符合第五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2. 前項文件不完備者,驗證機構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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