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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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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限期撤換其報告簽署人,指定試驗室應於撤換之次日起七日內,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一、無法提供檢測紀錄。 二、檢測紀錄與試驗報告內容不符。 三、檢測方法不符合檢驗標準或技術規範。 四、檢測紀錄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報告簽署人有其他未善盡審查責任之情事,經標準檢驗局認定足以影響試驗報告之正確性或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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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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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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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17-1 條規定:「指定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限期撤換其報告簽署人,指定試驗室應於撤換之次日起七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