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驗室:指執行測試工作之實驗室。 二、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試驗室):指依本辦法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之認可,辦理應施檢驗商品試驗之試驗室。
對於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2條的解釋,根據上述資料,指定試驗室是指依本辦法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辦理應施檢驗商品試驗的實驗室。這表示指定試驗室必須經過標準檢驗局的認可,才能進行商品檢驗工作。 依據上述資料第五條的規定,檢測單位須指定收樣人員及其代理人,接收環境樣品後應檢查樣品的標示、密封是否完整、盛裝容器是否正確、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規定等事項。另外,檢測單位對於樣品接收後的分樣與樣品保存等作業,均應記錄於樣品接收紀錄單或其他紀錄簿。 以上資料與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有關,因為指定試驗室必須符合相關樣品收樣、保存等作業的規範,才能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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