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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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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詐偽方法取得使用正字標記者,產品驗證機關(構)應撤銷其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
  2. 2.廠商應於前項撤銷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以證書字號及其他文字表彰取得正字標記者,亦同。
  3. 3.依第一項撤銷正字標記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以原處分之產品提出正字標記之申請,未依前項規定完成塗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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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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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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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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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以詐偽方法取得使用正字標記者,產品驗證機關(構)應撤銷其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廠商應於前項撤銷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