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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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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第三者驗證機構(以下合稱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產品檢驗。
  2. 2.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之工廠實施產品抽樣,並對抽得之樣品依國家標準規定實施檢驗或監督試驗,作成報告書,送達廠商。
  3. 3.產品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該驗證標誌最近一次試驗報告,免除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並以一次為限;未免除檢驗之項目,仍應依規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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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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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第三者驗證機構(以下合稱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