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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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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實驗室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六個月至二個月間,指定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評鑑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再評鑑通過者,換發認可證書。
  2. 2.前項換發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認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但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未能於認可證書屆滿前完成換發者,其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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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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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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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指定實驗室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六個月至二個月間,指定實驗室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