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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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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3 條
(水利事業之定義)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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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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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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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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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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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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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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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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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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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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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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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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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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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三條是指,水利事業是指利用人工方法或地面水或地下水來控制水的流動,以達到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護土地、蓄水、放淤、提供飲用水、建造港口、方便水運及發展水力等目的。 舉個例子,當我們在農田裡種植作物時,需要用到灌溉水來澆灌作物,這就是利用水利事業來達到灌溉的目的。又或者,當台灣發生豪雨時,水利事業可以利用防洪設施來控制水的流動,以避免洪水對人民和土地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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