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 條(水利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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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3條明確定義了水利事業的內容,包括了用人為方法控制水、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及各種防水、給水、築港等相關項目。這些項目都是為了利用水資源以及防止水災等目的所進行的工程。例如,在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中提到,排水經加蓋、以箱涵方式排水仍為水利建造物,這就是水利事業的具體應用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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