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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3水利事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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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3條明確定義了水利事業的內容,包括了用人為方法控制水、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及各種防水、給水、築港等相關項目。這些項目都是為了利用水資源以及防止水災等目的所進行的工程。例如,在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中提到,排水經加蓋、以箱涵方式排水仍為水利建造物,這就是水利事業的具體應用範例。

立法沿革 3

(0310620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委員會;在省為省政府,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但關於農田水利之鑿井挖塘,及以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溉田,與天然水道及水權登記無關者,其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農林部。

(0440107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主管機關得視各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協助政府推行水利事業。   前項水利自治團體為公法人,其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10620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委員會;在省為省政府,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但關於農田水利之鑿井挖塘,及以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溉田,與天然水道及水權登記無關者,其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農林部。

(0440107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主管機關得視各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協助政府推行水利事業。   前項水利自治團體為公法人,其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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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