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1 條(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二))
引用一水系之水,移注另一水系,以發展該另一水系之水利事業,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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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水系之水,移注另一水系,以發展該另一水系之水利事業,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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