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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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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1 條
(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引用一水系之水,移注另一水系,以發展該另一水系之水利事業,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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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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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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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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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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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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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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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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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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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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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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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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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要把一個水系的水引到另一個水系,來發展那個水系的水利事業,就要遵守前一條法規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如果要改變水的流向,就要遵守相關法規。 例如,某個地區的河流水量很大,但是附近的農田卻缺水,所以政府決定把這個河流的水引到附近的農田灌溉。這時就要遵守水利法的相關規定,確保這個行為不會對環境造成傷害,也不會影響其他地區的用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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