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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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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2. 2.於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海堤區域範圍設海堤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
  3. 3.前項防汛搶險以外之海堤構造物災害搶修,由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辦理。
  4. 4.同一地區已有河川防汛搶險隊組織者,得兼辦海堤之防汛搶險工作,不另編組搶險隊;搶險時,得通知警政及消防單位為必要之協助,並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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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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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堤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於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鄉(鎮、市、區)公所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堤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