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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2. 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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