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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2. 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案。
  3. 管理機關認為符合條件者,發給使用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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