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養殖或種植植物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以其住所距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自行使用者為限。
根據海堤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在海堤區域內養殖或種植植物的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且以其住所距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自行使用者為限。這表示在海堤區域內,個人或機構申請養殖或種植植物時,須遵守上述面積和距離的限制。例如,如果甲地位於海堤區域內,想要種植水果樹,則其種植的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且甲的住所需在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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