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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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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養殖或種植植物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以其住所距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自行使用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堤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在海堤區域內養殖或種植植物的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且以其住所距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自行使用者為限。這表示在海堤區域內,個人或機構申請養殖或種植植物時,須遵守上述面積和距離的限制。例如,如果甲地位於海堤區域內,想要種植水果樹,則其種植的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且甲的住所需在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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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堤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養殖或種植植物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以其住所距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自行使用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堤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